校内各单位: 根据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“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经批准再生育的,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并从批准次月起,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”。请各单位通知本单位职工,凡已经生育二胎,但任然享受儿保费的职工,请本人将信息(单位、姓名、工号)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蒋老师处。 计生办电话:84760564 蒋老师电话:13880872923 学校办公室计生办 2017年12月4日
编辑:四川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